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于印發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。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:
一是提高置換比例。全國煉鐵、煉鋼產能置換比例均不低于1.5:1,兼并重組置換比例提高至不低于1.25:1。
二是逐步取消不同企業間產能置換。對不同企業間實施產能置換設置2年過渡期;過渡期后,僅可通過實質性兼并重組實現產能轉移。
三是設置有效期。明確方案有效期為24個月。
四是規范不銹鋼企業設備建設。不銹鋼企業建設熔化合金感應爐設備數量和容積,須與其電爐或轉爐工藝的需求相匹配,防范企業濫用熔化合金名義建設感應爐新增煉鋼產能。
五是支持高端化、綠色化發展。建設氫冶金等低碳冶煉設備、電爐以及特鋼企業建設限制類及以下電爐可實施差異化置換比例。
六是增加產能置換方案閉環管理。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核實產能置換方案落實情況,按年度開展實施情況自查,并報送自查報告。
七是強化政策聯動。在環評、排污許可、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等方面,加強與國家發展改革委、生態環境部政策協同,形成部門合力。
此外,辦法提到,企業建設鋼鐵冶煉項目要科學研判供需形勢,避免低效投資,制定產能置換方案,并明確以下內容:建設項目地點、企業名稱,擬建的冶煉設備型號、數量、產能,計劃開工和投產時間,建設產能涉及多臺(座)冶煉設備的,應逐一列明;退出產能地點、企業名稱,退出的冶煉設備型號、數量、產能,拆除時間安排,退出產能涉及多臺(座)冶煉6設備的,應逐一列明;退出產能數量須達到擬建產能置換所需數量要求,不得出現“待定”等模糊表述。
鼓勵企業(集團)實施跨地區產能置換,各有關地區不得限制或阻礙產能跨區域流動。企業實施跨省(區、市)產能置換,退出產能為中央企業下屬公司的,由中央企業集團負責核實退出產能真實性、合規性,報國務院國資委確認后,在中央企業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,并抄送退出產能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;退出產能為非中央企業的,由其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退出產能真實性、合規性,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。公示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5個工作日,無異議后發布產能轉出方案公告。
原文如下:《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》




